震撼!住建部第58号令,10月30日开始正式实施!

建筑 tuoni 2024-04-28 10:25 15 0

出处 |住建部网站,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进行以下修订:

一、把第十七条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在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的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计划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的;

“(三)为了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确有困难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上款所说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含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相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使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较,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三、把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改为:“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给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四、把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六、把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七、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

另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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